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终403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金湾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23日传票传唤上诉人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8日09时到庭参加诉讼,但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