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民终2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3)琼0107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41700.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41700.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3.负担本案执行费21817元(暂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及点对点查控平台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发起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和登记在其名下的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东6街6号融创海口壹号不动产项目可供执行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在线下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作出(2024)琼0107执3348号执行裁定书,拟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除了扣划到本案诉讼过程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世贸支行的账户内存款2640元外,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被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银行账户已被多轮冻结且多为保证金账户,故本院暂无法对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予以执行,需等待相关部门解除监管后才可继续执行。本院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融创海口壹号项目9号楼的两个铺面,但亦因上述监管原因(保交楼)而未能成功查封。本院已对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扣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4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已处置及暂未能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