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95818.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57620.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自2022年4月6日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以4395818.73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自202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6358.19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于诉讼保全阶段以(2023)琼0107执保1521号案件及(2023)琼0107民初5518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凯宴Turbo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院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融创桃源大观项目1#地二期13#楼的房产进行查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无法进行查封。海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融创桃源大观项目已被政府进行监管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33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