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24)琼0107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74010.46元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74010.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清偿票据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010.1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及点对点查控平台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发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车辆和融创桃源大观不动产项目。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凯宴Turbo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院暂不予处置。另因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融创桃源大观不动产项目已被监管、银行账户已被多轮冻结,故本院暂无法对处置。等待相关部门解除监管,本案可恢复执行。此外,本院经多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107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