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2767090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9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524.81元及利息(利息以82046.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以96524.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计算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并提取被执行人在(2024)琼0271执恢1411号案件中的剩余款项,因该案涉案财产尚在处置中未提取到位;发现并于2025年6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码:×××;车辆品牌:丰田坦途),查封期限为两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