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00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工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榆林北路绿地中心南塔46楼4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7080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工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工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