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
法定代表人陈俊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红星二场.
法定代表人黄志礼,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红星二场。
法定代表人黄志礼,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1202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0049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313元,合计2034313元。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743.13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于2014年7月4日注册登记一辆车牌号为新L×××××号长城牌小型车辆和2015年4月14日注册登记一辆车牌号为新L×××××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车辆,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在哈密市车辆管理所将两辆车予以锁定(因两辆车均下落不明,无法予以处置)。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到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1292579.87元扣划至本院,并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法银直联发给申请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分别到哈密市天山村镇银行、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到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局、哈密市伊州区住建局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4月21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兵1202执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2034312元,申请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741733.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王圣佳
审判员  田玉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