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7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MA3X501Q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