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02民初2833号
原告:郑州典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物流大道铝材交易中心11排28-30号。
法定代表人:封自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力,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典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典创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典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4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典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