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7202号
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1单元1315。
法定代表人:庄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日立案。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以被告履行完毕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泰利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