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435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01Q94,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亮,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丘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7891860673,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侯俊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干前,商丘学院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9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2193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凤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旭
书 记 员 鲁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