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60号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01Q94。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7891860673。
负责人:侯俊宇,职务校长。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