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509号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海,总经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勇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