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83-2号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磊,男,汉族,1990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泥溪派出所,身份证号:34292119********。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