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大墨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呼和浩特大墨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0015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大墨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心想是城北座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597311732T。
法定代表人:天禄,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大墨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