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阳县水务局、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科,男,彭阳县水务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虎虎,宁夏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哈成云,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彭阳县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勤功,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辉(时勤功之子),住宁夏彭阳县民乐苑小区25-3-602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彭阳县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彭阳县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时勤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时勤功主张的房屋受损原因经鉴定系给水管线出现破损渗水所致,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准确确定承担房屋受损的责任主体。根据案卷证据反映,彭阳县水务局与彭阳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彭阳县美丽茹河建设PPP项目合同》,彭阳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彭阳县茹河流域美丽村庄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与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彭阳县茹河流域美丽村庄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协作合同》,约定由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作完成案涉给排水土建、安装工程。一审法院认定彭阳县水务局为总发包方、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对本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判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各主体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阳县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杨忠清
审判员 柴鹏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孔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