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327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关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孟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