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327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关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河县林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孟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