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景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6月12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202诉前调书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欠款6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均无登记信息。 3、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未到庭。 5、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对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应执行标的6000元,未执行600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 7、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