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16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