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伊迪艾电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513543

申请人伊迪艾电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409-410

法定代表人崔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317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有。

本院在执行伊迪艾电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7984号对被执行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伊迪艾电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鑫长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杜玉勇
        刘金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王润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