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4101号
原告:云南贵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998600192,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222号富贵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新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56908882610,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门街。
法定代表人:刘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贵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贵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贵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虹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