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贵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源县贵龙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5民初3040号

原告:刘建聪,男,汉族,1984年4月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告:富源县贵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998600192。法定代表人,陈贵陆,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富贵酒店**。

被告:叶长路,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婧,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建聪与被告富源县贵龙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刘建聪所起诉的被告富源县贵龙建筑有限公司主体已变更为云南贵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变更所起诉主体,但原告坚持诉状上所列明主体,因此对原告所起诉的主体本院认为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建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建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