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2017民终74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7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璟
审判员许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