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2388号
原告:广东中晟创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植艳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东路82号2111房。
负责人:林兴源。
被告: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0号21楼EFGH房。
法定代表人:冯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塭丰、曹继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晟创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与被告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大宸广州分公司)、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晟公司的委托苏代理人植艳萍、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塭丰、曹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280.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GF-DTTH201805C、工程名称: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施工图的设计,设计费为65万元。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需在原告确定方案报建图及发出开工通知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交8套施工图给原告。2019年4月2日,双方签订了《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装修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告经营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费增加了10万,被告需要在2019年4月12日前提供调整后的施工图6套。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GF-DTTH201807B,工程名称为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设计费为53万元。2019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告经营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费增加13800元,被告须在2019年1月11日提供新的8套施工图,在原告提交定版方案后21个日历日完成送审图纸、审图通过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整套装修施工图。2019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明确被告须完成以下工作:地下室对应的砌筑图须在2019年6月10日完成、2019年6月15日完成水电图、2019年6月20日完成施工图,附楼1-3层公共空间施工图(深化设计)须在2019年7月15日完成。因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且被告提交的图纸存在错误、影响了原告的工程施工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无法如期开业、交付场地给租户导致的全部损失。
被告大宸广州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大宸广州分公司延迟提交设计图纸案涉工程的方案设计系原告自行聘请的德国公司(以下简称方案公司)提供,大宸广州分公司的设计工作须遵循方案公司的设计,且大宸广州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需要经原告方案公司审核,也就是说大宸广州分公司提交设计成果需要原告的协助。大宸广州分公司在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屡屡出现原告更改方案。原告提交的施工许可证,恰恰证明大宸广州分公司至少在2018年9月28日前完成了设计成果且通过了图纸审查,否则原告不可能获得该施工许可证。DTTH201805C设计合同第四条表格中载明“发包方提交方案报建图且发出开工通知后于4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DTTH201807设计合同第四条表格中载明“甲方提交定版方案后21个日历日完成送审图纸,审图通过后15个日历日完成整套装修施工图”,但该两份合同第四条表格下方还载明“总设计时间不包括与甲方沟通确认、政府和审图部门审批时间。设计时间的计算应以甲方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结清前段设计费用、政府批文下达等情形参考,由甲方书面下达指令并经乙方确认为准开始计算。”根据前述约定,本案中根本无法确定开始时间,自然也就不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综上所述,大宸广州分公司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宸广州分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大宸广州分公司迟延提交设计图纸,即大宸广州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大宸广州分公司有过错及原告损失的存在,更不能证明所谓损失与原告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工程系原告以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报建,实际装修施工中,原告直接找班组完成。过程中,原告屡屡变更方案,方案调整仍需经德国方案公司完成,造成大宸广州分公司在设计过程中不得不屡次修改。退一步,原告即使出现了客观上场地不能迟迟开业的情况,其原因也来自诸多方面,比如原告屡次修改方案、原告工程管理能力不足、施工班组施工进度滞后、材料供应不及时、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等等。因此,即使原告存在损失,原告并没有证明与大宸广州分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自然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未就大宸广州分公司延迟提交设计成果及大宸广州分公司设计成果存在错误向大宸广州分公司主张过权利。在大宸广州分公司起诉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后,原告方才提出该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宸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大宸广州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核对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7日,中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大宸天河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GF-DTTH201805C《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805C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程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93号,项目总建设面积约27000平方米酒店及附楼,15层建筑高度60.75m;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图设计、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等;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交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等;乙方应先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间和交付时间(不含三日以上的法定休息时间);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本图纸数8套(另提供电子版),提交日期:发包方提交方案报建图且发出开工通知后于40了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注:总设计时间不包括与甲方沟确认、政府和审图部门审批时间;设计时间的计算应以甲方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结清前段设计费用、政府批文下达等情形参考,由甲方书面下达指令并经乙方确认为准开始计算;如果政府审批报建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则乙方需根据修改意见作调整,直至通过审批;本合同设计费包干价为人民币65万元;定金130000元签约后三天内支付;乙方提交的方案报建图通过审批后七天内至130000元;施工图交付后七天内支付260000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及图纸交底后七天内支付97500元,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七天内支付32500元;因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由乙方提供甲方确认)向乙方增付设计费;若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涉及成果,每延期一天,甲方可视情况扣除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但非乙方原因致使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成果的不在此限;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后生效,并开始计算设计时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等。
另外,中晟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大宸天河分公司(承包人、乙方)还另外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GF-DTTH201807B《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807B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1-3层室内商业广场的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电梯间、中庭等)施工图深化设计(设计方案甲方另外委托其它设计公司完成);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93号;设计服务内容:图纸深化、电气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以上施工图蓝图8套、含盖章处蓝图;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完整的设计方案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和交付时间:施工图设计8套(另提供电子版),甲方提交定版方案后21个日历日完成送审图纸,审图通过后15个日历日完成整套装修施工图;注:总设计时间不包括与甲方沟确认、政府和审图部门审批时间;设计时间的计算应以甲方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结清前段设计费用、政府批文下达等情形参考,由甲方书面下达指令并经乙方确认为准开始计算;如果政府审批报建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则乙方需根据修改意见作调整,直至通过审批;本合同设计费包干价为人民币53万元;定金159000元签约后3个日历日内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3个日历日内支付159000元;施工图交付后3个日历日内支付159000元;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日历日内支付53000元;因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由乙方提供甲方确认)向乙方增付设计费;若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涉及成果,每延期一天,甲方可视情况扣除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但非乙方原因致使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成果的不在此限;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后生效,并开始计算设计时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等。
805C合同签订后,中晟公司在2018年5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13万元。2018年9月28日,中晟公司取得广东外商活动中心改造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载明为中晟公司,设计单位载明为大宸公司,施工单位载明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据此,中晟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开工日为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29日,被告将807B合同的8套图纸和805C的4套图纸交付给中晟公司。中晟公司认为被告交付805C合同设计方案逾期21天。
2018年10月23日,中晟公司继续向被告支付805C合同的设计费13万元,2019年1月29日支付了805C合同的设计费16万元,2019年3月14日支付了805C合同的设计费10万元。
大宸广州分公司则认为中晟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恰好证明大宸广州分公司至少在2018年9月28日前完成了设计成果且通过了图纸审查,否则是不能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被告表示双方工作人员在2018年7月18日的微信沟通中,中晟公司询问被告“请问昨天说要调整的图纸出来没?”以此证明在该日之前已经完成图纸的设计。之所以签收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29日,是因为被告在交付807B的设计图纸时,原告要求加晒805C合同项下的图纸,故才予以补签。另外结合根据805C合同第6.1条的付款时间,可以证实其在2018年5月22日前已经完成方案报建图,2018年12月3日前已经完成施工图交付,也说明2018年11月29日是补签手续。
2019年1月2日,中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大宸天河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该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甲方经营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对于本次修改甲方补偿乙方138000元作为补偿(税金另计),乙方在2019年1月7日提供招标图(电子版)供甲方计价招标,在2019年1月11日提供新的施工图(8套),在约定时间内,为配合甲方现场需要,乙方要配合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部分图纸;其他事宜按照原合同约定(合同编号DTTH201807B)。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晟公司表示大宸广州分公司应在2019年1月11日交付8套图纸,但实际交付的时间是2019年3月11日,逾期60天。根据中晟公司提供的电脑截图记载,显示为01-裙楼部分(20190227修改版),其中1f、入口天花大样图、地面大样的修改日期均为2019年3月11日,入口天花大样图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
大宸广州分公司则表示其在2019年1月11日已将上述8套施工图纸交付给中晟公司,电脑中显示的修改日期仅仅是证明该文件存入电脑而入口天花方案直到2019年4月30日还在修改中。为此,大宸广州分公司提供了一份大宸天河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晟公司发送一份“01-裙楼部分(20190111)完成版”的电子邮件截图以及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员工之间的微信,微信其中内容:其中大宸天河分公司:图纸上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可以优化的地方,可以列一下给我们,我们准备准备明天好好探讨一下。中晟公司:谢谢。明天十点开会,你们能不能打印一份最新的图纸给我们吗?大宸天河分公司:上次哪些蓝图就是最新的了。中晟公司:2019-1-11,这份吗。这份里面没有电路系统图和连线图,是不是漏了。大宸天河分公司:明天上午开会一块提吧。
2019年4月2日,中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大宸天河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DTTH201805C(补充),该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甲方2019.03.30提供建筑方案修改图要求,修改内容为主楼范围(相应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进行修改)……;副楼范围(相应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进行修改)……;修改原因:甲方经营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经甲乙双方协议协商约定:对于本次修改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10万元;……;乙方在2019年04月12日前提供调整后的施工图6套;过程中,如因方案调整超出2019.03.30版方案修改要求,设计时间顺延;修改蓝图提交给甲方后3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本次修改费10万元整;其他事宜按照原合同约定(合同编号DTTH201805C)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中晟公司表示大宸天河分公司应在2019年4月12日前将6套图纸交付,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逾期124天。中晟公司为此提供了广州外商活动中心1至3层的电气系统图大样图,显示落款日期均登记为2019年8月14日。大宸广州分公司则表示在2019年4月11日已将上述6套图纸交付给中晟公司,但没有办理签收手续。同时表示中晟公司频繁要求其修改图纸,2019年8月14日的图纸正是应中晟公司要求再次修改的后的图纸。中晟公司确认其有向被告提出图纸修缮问题。
2019年6月17日,中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大宸番禺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二),该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甲方经营需要对附楼1-3层室内公共空间及地下室增加施工图设计,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现将该部分的设计费和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做以下汇报:1.地下室范围约700平方米,设计费用20000元;平面布置已经调整完成,2019年06月10号完成砌筑图以便现场施工需求,2019年06月15号完成水电图,2019年06月20完成该位置的施工图。2.附楼1-3层公共空间施工图深化设计范围约600平方米,设计费用60000元。2019年07月15号(注:中晟公司提供的合同该处存在手写将“15”改动为“5”的痕迹,但没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也与被告提供的没有改动的合同不符)完成该位置的施工图。总费用共8万元;其他事宜按照原合同约定(合同编号DTTH201807B)等。
中晟公司表示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10日完成砌筑图,但迟至2019年6月19日才交付。2019年6月20日完成水电图、地下室施工图,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5日完成附楼1-3公共空间施工图深化,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9日。
大宸广州分公司表示807B补充协议二签订的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但却约定2019年6月10日完成砌筑图、6与月15日完成水电图,如其违约显然不可能照此日期确认签署该协议,电脑显示的修改时间2019年7月2日仅能证明是该文件存进中晟公司电脑的时间,并不能代表图纸交付或修改的时间。2019年9月9日,被告向中晟公司发出“20190909外商连廊修改完成版。”
2020年11月12日,大宸广州分公司向中晟公司出具《关于变更合同主体的通知函》,就中晟公司与大宸天河分公司签订的《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5C)、《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广州外商大酒店钢结构设计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10C)、《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合同编号:DTTH201807B)、《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7B(补充)],合同中的“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自2020年11月12日起变更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条款均维持不变,合同将对贵公司和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具有约束力等。
由于中晟公司拖欠大宸广州分公司的设计费,该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拖欠的设计费用及利息,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34945号。该案诉讼过程中,中晟公司以被告逾期履行交付《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5C)、《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7B(补充)]、《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二)的设计图纸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中晟公司表示案涉商场的场地系其租赁所得,原定2019年6、7月份开业,但由于大宸广州分公司逾期交付图纸和错误交付图纸,导致实际开业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为此造成场地租金损失以及租户退租损失合计737000元。中晟公司对该损失数额表示没有直接证据,仅系其估算所得。本院认为,中晟公司与大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5C)、《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7B(补充)]、《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二)均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系合法有效之约定,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大宸广州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设计图纸的违约行为;二、如果大宸广州分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设计图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本院就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大宸广州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设计图纸的违约行为。关于《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5C),中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的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但大宸广州分公司交付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逾期21天。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设计图纸签收单载明2018年11月29日签收805C合同的图纸,但该签收单805C合同的图纸是与807B合同的图纸一并交付,合同约定的份数均为8份,但签收单805C合同的图纸仅有4份。结合中晟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已经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设计单位为大宸公司,说明在2018年9月28日前大宸广州分公司已交付了设计成果,否则中晟公司系无法取得案涉场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采信2018年11月29日所送4份图纸是805C合同加晒图纸的说法,因此,中晟公司认为大宸广州分公司逾期履行交付《广州外商大酒店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TTH201805C)项下设计成果的依据不足。
关于《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约定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中晟公司认为根据电气系统图大样图落款日期显示交付日期应为2019年8月14日,逾期124天的问题。首先,该补充协议约定仅是对原有图纸作修改和调整,并非新的设计。其次,大宸广州分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设计机构,其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对原有图纸的调整和修改预估完成时间仅为8天即可交付,但现在中晟公司却认为逾期124天,这显然有违常理;再次,从双方的微信中,可见中晟公司存在要求大宸广州分公司多次修改图纸的事实。因此,大样图的落款日期并非就一定是最初交付图纸的日期,再结合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中晟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的事实。故对大宸广州分公司表示其在2019年4月11日已交付全部图纸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中晟公司认为大宸广州分公司逾期交付《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图纸的依据不足。
至于《广州外商大酒店裙楼室内商业装修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7B(补充)]的履行大宸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的理由与上述《广州外商活动中心工程-主楼、副楼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TTH201805C(补充)]的说理一致,不再赘述。
关于《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二)的履行大宸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图纸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但其中有两项图纸的约定交付时间却在签订合同之前,而中晟公司根据其电脑的记载却显示该两项图纸交付的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中晟公司电脑记载的收件时间显然不可信。同时,根据中晟公司提供的微信显示,2019年9月9日被告向中晟公司发送的是“修改版”,说明被告此前已经将设计图交付给中晟公司。故中晟公司认为大宸广州分公司逾期交付《补充协议》DTTH201807B(补充二)图纸的依据不足。
综上,中晟公司认为被告在履行交付案涉合同图纸存在逾期交付以及错误交付的情形依据不足,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履行上述案涉合同过程中没有存在违约,且中晟公司主张的损失不能证明系因被告的原因造成,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性。中晟公司也未能提供其损失的依据。故中晟公司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晟创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31.4元,保全费4251元,由原告广东中晟创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陈传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书正
书 记 员 黄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