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冠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31民初2878号
原告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岭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