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冠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0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B栋B-2#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水东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州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赣中民一初字第5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平生
审判员***
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