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冠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B栋B-2#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飞龙景苑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犹县星辰花园经营部。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17)赣0724执247号江西宇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州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犹县星辰花园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724执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