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865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枝,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汝斌。
被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兵。
被告:丁崇茂,男,汉族。
被告:张和泉,男,汉族。
被告:涂明保,男,汉族。
原告南昌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丁崇茂、张和泉、涂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35元,共计7790元,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