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131号
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枝,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汝斌。
被申请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兵。
被申请人:丁崇茂,男,汉族。
被申请人:张和泉,男,汉族。
被申请人:涂明保,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丁崇茂、张和泉、涂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丁崇茂、张和泉、涂明保银行存款5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