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骋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49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1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106367。
法定代表人:何汝斌。
被告:**,男,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滨江南路1号龙船天街A2-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99686Y。
法定代表人:李言位。
原告**与被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