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喜之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345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喜之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9099361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22幢3单元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857307。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滇池度假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751135E。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周家社区长竹沟居民小组新村4幢2单元142号商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喜之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滇池度假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喜之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滇池度假区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还款18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还款50000元,剩余款项130839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清偿完毕,被执行人骋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昆明喜之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