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9979号
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汪家铺乡彭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编号为1085319192017000004,担保金额为9551313.90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