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8113号
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通运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许树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8423.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04935181820XXXXX00027001,担保金额为378423.69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8423.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12.11元,由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