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69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汪家铺乡彭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志峰。
被执行人:汪睿,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清还货款94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以104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7日起至清还日止以940万元为本金,均按日1‰计付利息);二、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汪睿位于天津市XX区XX街XX号XX的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111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3629元。因债务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793.77元,扣除执行费5076.91元后剩余346716.86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汪睿有一处位于天津市XX区XX街XX号XX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淘宝大数据平台对该房产进行核价,价格为人民币7810000元。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本院将依法采取自行拍卖形式,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5500000元,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之后,又以4400000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3.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沧县国用(2016)第XX号,地号:13XX01;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2534平方米;用途: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期限:40年】,已进行评估;
4.查明被执行人汪睿有一辆车牌号为津C×××××的小汽车(埃尔法牌),被执行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冀J×××××(长城牌)、冀J×××××(夏朗牌),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申请执行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执行的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500000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351793.77元(含执行费5076.9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606执6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荣
审判员 许 润
审判员 吕媛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