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
(2021)川0724执保126号
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与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全担保财产。依据(2021)川07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保全结果如下:
保全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名称、数量
是否轮候
本次保全措施到期日
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3个(已冻结金额933810.1元),并以285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是□
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查封
对担保人XX一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小型汽车二辆予以查封。
是□
否□
2023年7月21日
查封
对担保人XX敏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是□
否□
2023年7月21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特别提示:申请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724执保12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1)川07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1份
(2021)川0724执保126号《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1份(申请人)
受送达人
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时分
备考
填发人:廖小东送达人:巩建、杨存贵
备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