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异43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汪家铺乡彭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号(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XX)房产,异议人孔繁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孔繁云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汪睿是夫妻关系,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号房产是异议人与汪睿的夫妻共同财产,汪睿未经异议人同意无权将该房产抵押。涉案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且主债务人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先予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号(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汪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其中一项内容为判决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汪睿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的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11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8)粤0606执6951号,并于2018年6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号(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房产。异议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
异议人提供了结婚证、(2018)粤0606执69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
异议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汪睿,抵押权人登记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汪睿与***为夫妻关系,结婚时间为1987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异议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权,人民法院对异议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位于天津市XX区XX大街X号XX号房产登记抵押权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因此,异议人孔繁云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认为汪睿无权将涉案房屋抵押实质是对(2017)粤0606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认为该判决错误,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满
人民陪审员***小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