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隆柜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盛隆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849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莹莹,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盛隆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桥头镇肖桥头。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盛隆柜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