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奥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庆阳市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系该局警务保障处四级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系该局法制支队四级警长。
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奥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庆阳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庆阳奥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1元,减半收取计5190.50元,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