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2民初1484号
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杨官店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95827472D。
法定代表人:孙建禄,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南(挂牌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481334252064X。
法定代表人:鲍光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沧州科恒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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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郑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