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住长治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挂牌郭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峰,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9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认为,本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其不是《**燃气炉安装协议书》的签订人,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作出裁定;其在2018年2月27日得到乐陵市场局的书面答复确认被上诉人为其提供的燃气采暖热水炉存在质量问题,故产品的生产者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996号之一民事裁定,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购买的燃气采暖炉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生产者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购买的燃气采暖炉安装地为长治市潞州区柏后村,故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99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牛旭芳
二○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茹
书记员 魏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