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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明、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买买提明,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尉犁县,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巴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南(挂牌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买买提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买买提明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买买提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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