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东老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EHPQ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南(挂牌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33425206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538324.5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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