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东老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EHPQ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南(挂牌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33425206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538324.5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约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