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宸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买提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3869号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314省道南(挂牌郭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买买提玥,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自治县××号。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买提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5,300元,从2018年11月16日开始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计算到起诉之日为68,485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燃气锅炉一批,因当时不能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两份,金额共计415,300元,并承诺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将款项付清,后被告仅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与其他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其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