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康贝尔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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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事由:附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
被告四川康贝尔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贵。
委托代理人赵云鹏,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与被告四川康贝尔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