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974号
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佼,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寸凯,该局局长。
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94.00元,减半收取14047.00元,由原告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