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数字大厦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1621-9。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中段南湖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项善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浔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九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九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咨询费1095618.94元,并承担违约金328685.689元。经查,被执行人九江市浔港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置。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执恢122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