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1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16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621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北路26号金茂大厦19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792915。
法定代表人:石根荣。
申请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