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16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16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621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CMEC大厦6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57120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