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1405号
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16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621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北路26号金茂大厦19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792915。
法定代表人:石根荣。
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元,由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