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1616号
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16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621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CMEC大厦6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571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海嘉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建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